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通過,2024年起開徵碳費

▌前言 立法院於2023年1月10日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案,並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條文內容明定2050年達成溫室氣體淨零排放、政府各部會職責、溫室氣體減量對策、氣候變遷教育、碳費徵收及罰則等。《氣候變遷因應法》,總共7章、63條,以下列出三個修法重點: ▌重點一—2050年淨零碳排,減量目標更明確 原先施行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訂定,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降至2005年的50%,每五年檢討一次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管制目標每五年為一階段。修正後的《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訂定,2050年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並改為至少每四年檢討一次行動綱領,管制目標每五年為一期,階段目標需在下一期開始前兩年提出。《溫管法》主要著重在溫室氣體減量管理,《氣候法》納入碳費機制、低碳排技術轉換優惠、氣候變遷調適等。 圖片來源:環境資訊中心 ▌重點二—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碳費徵收正式上路 《氣候法》內容中,規劃各期分階段徵收碳費,徵收對象可分為直接排放源與間接排放源。環保署預計2024年先針對碳排量逾2.5萬公噸、約287家石化、鋼鐵等直接排放源徵收碳費,電力生產業者則未納入直接排放,轉由計算電力使用者的間接排放量,比如半導體產業等250家企業雖然未直接產生碳排放,但是用電量大,也屬於碳費徵收對象。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為中央主管機關在法案三讀通過後應成立的基金,基金來源包含徵收碳費的收入、代金和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拍賣或配售等收入,專款專用於投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公正轉型等工作,涵蓋排放源檢查事項,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減量、獎勵企業低碳發展與負排放技術產業,投資研究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用途。 ▌重點三—設立各部會權責,納入公正轉型、調適專章 《氣候法》第八條中,詳細列出中央各主管機關的減排權責及及主辦、協辦單位,例如,再生能源及節約能源相關事務由經濟部主辦,其餘部會協辦;運輸管理、低碳能源運具使用由交通部主辦,經濟部、行政院環保署協辦;自然資源管理、碳匯功能強化事項由行政院農委會主辦,內政部、海洋委員會協辦,整合國家政策跨部會事務。 法案中納入公正轉型的概念,制定氣候變遷計畫時,基於尊重人權與尊嚴勞動原則,以實際行動改善受氣候變遷影響的族群權益、人權與調適能力,協助脆弱族群穩定轉型。因此,新增法條中兼顧原住民族權益,比如政府與原住民族共同推動及管理自然碳匯時,需要共享權益,涉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或限制,須先與當地住民諮商或取得同意。 另外,《氣候法》還訂定了氣候變遷調適專章,規定政府必須建構調適能力,以科學為基礎,強化國民、企業團體因應環境災害、資源調適能力,建構綠色金融、氣候變遷調適教育、調適技術開發,制定治理與協商機制。 ▌《氣候法》三讀施行,各界仍有不同看法 1. 碳定價建構仍未明朗: 碳費政策受到各產業高度關注,但詳細費率和子法仍未訂定,目前缺乏實質費率徵收,無法有效促成產業減少排放溫室氣體促進永續發展。 2. 財政部角色分配過少: 淨零碳排並非只靠綠色金融就能達到,完整的碳稅政策、稅制需要同時並行,目前「只有碳費,沒有碳稅」的政策規劃,可能讓氣候法治責任無法完全執行。 3. 未納入公民訴訟條款: 公民訴訟權未被納入《氣候法》,若政府執行減排不力,缺乏充份的行政監督機制,《氣候法》執行時造成公民權利損害時,可能造成人民訴訟權保障不足,忽視公民參與重要性。 4. 碳權交易制度進度緩慢 鄰近的日本、韓國、新加坡、印尼等周遭國家,都已成立碳權交易所,開放自願性碳交易市場,有助於企業降低交易成本,激勵低碳科技研發與循環經濟。 ▌結語 國發會公布的「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以及《氣候法》為台灣首次透過國家政策修法,跨部會整合訂定30年的長期計畫,並加入淨零碳排政策接軌國際,減少碳洩漏的區域,完善氣候治理的國際框架。 ▌淨零碳排,其他國家怎麼做?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 避免不同國家碳管制強度不同導致碳洩漏,進口商在進口產時計算產品含碳量,扣除在原產國已經支付的碳價或CBAM憑證減免,向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繳納剩餘CBAM憑證數量,一張CBAM憑證等於1公噸產品含碳量,每1公噸碳價為前一周平均碳價拍賣價格。 新加坡—碳稅 第一階段(2019年至2023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大於等於2.5萬公噸的排放大戶,每公噸碳排需繳納5元星幣(約114元新台幣),第二階段(2030年前)將逐步提升至每公噸50-80星幣(約1142元至1827元新台幣)。 紐西蘭—總量管制及碳交易New Zealand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NZ ETS) 除農業部門外,所有部門都需透過NZ ETS為其排放支付費用,包括電力、工業、國內航空、交通、建築、廢棄物、林業,每排放一噸碳,需另向政府繳交一「排放單位(emissions unit)」的「紐西蘭碳額度 (New Zealand Unit, NZU)」。目前農業僅需要報告排放數據,不需履行減排義務,預計於2025年起納入碳定價制度。 ▌延伸閱讀—溫室氣體減量抵換資訊平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置平台目的: 提供溫室氣體減量額度,預期未來減量額度產生來源,使減量額度持有者和需求者能規劃碳權經營。 提供開發單位減量機會,刊登環評增量抵換需求,促使開發單位能迅速有效地找到合適的合作對象,完成環評承諾。 名詞解釋 碳匯:將二氧化碳活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自然中以碳循環或人為方式移除、吸收或儲存的機制。 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