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藥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學生代表大會制定全文五十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臨時院務會議通過公布全文五十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元月十日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修正公布全文五十八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全文十八條

第壹章、總綱

第一條 【體制】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中國醫藥大學最高之學生自治團體。

第二條 【會員】

中國醫藥大學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之會員。

第三條 【權利及義務】

會員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任職本會及參與會務之權利。 會員有繳納會費及遵守本會章程及法規之義務。

第四條 【會務及校務參與】

本會綜理學生事務,並協助處理學生社團之共同事務。

第貳章、行政

第五條 【組織】

本會設行政部門,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五人,任期一年,以一任為限。會 長、副會長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 產生。 行政部門設各常設部門,並得設置若干年度政策部門,置各部部長,由會長任 命之,缺位時亦同,其組織法及功能由學生議會另定之。

第六條 【職權】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處理會務,有依法任免本會各職、提 案、公布法規之權。

行政部門有綜理政務、編列執行預算之權。

第七條 【繼任及代理】

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依組織法所訂順序繼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會長 不能視事時,其代理同繼任順序,至不能視事情形消滅為止。

副會長缺位時,會長應提名候選人,由學生議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會長及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學生議員互選一名為代理會長,代理會長應同時辭 去學生議員職位。但原任會長所餘任期逾三個月者,應舉行會長之補選。

第參章、立法

第八條 【組織】

本會設學生議會,置議員若干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議員由各選舉區會 員依比例直接選舉產生,選舉相關法規由學生議會另定之。

學生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分別互選之。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置 秘書長一人,由議長任命之。學生議會得設委員會,其組織法由學生議會另定 之。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行政部門之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或其餘組織法所列之一 級主管職位。

第九條 【職權】

學生議會為本會之立法及監察部門,有制定本會法規、審查預算、決算,及行 使同意、糾正、彈劾之權。

行政部門應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議員有向行政部門質詢之 權,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會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由會長依其提出之預算案,提請學生議會議決之。學 生議會對於會長所提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第十條 【議事規則】

學生議會之議事規則由學生議會另定之,並應符合民主之原則及精神。

學生議會應有議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召開。

除本章程及本會法規另有規定 外,學生議會之決議以出席學生議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成立。

第十一條 【覆議】

會長對於學生議會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於決議後 三日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議,會長應即 接受該項決議。

第肆章、司法

第十二條 【組織】

本會設學生評議會,置評議委員五名,並以其中一名為主席,任期一年,由會 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其組織法規由學生議會另定之。

評議委員不得兼任本會行政部門或學生議會各職位。

第十三條 【職權】

學生評議會為本會之法規解釋及仲裁部門,依據法規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 干涉,並以合議審理本章程之解釋、本會其餘法規之統一解釋及爭端之裁判。 各委員就系爭案件,得撰寫補充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第伍章、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十四條 【選舉罷免】

本會各項選舉,均應秉持民主精神,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投票行 之。被選舉人失職時,得經由原選舉區罷免之。選舉罷免之辦法由學生議會另 定之。

第十五條 【創制複決】

經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二之連署提案,會員得舉行會員投票,創制法規之立法原 則,或複決學生議會之決議。會員投票之辦法由學生議會另定之。

第陸章、章程之位階及修改

第十六條 【位階】

本章程為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自治最高法規,其餘法規及決議牴觸本章程者,無 效。

第十七條 【修改】

章程之修改應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連署,或由學生議會議員五分之一提 議,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之三分之二之決議,提出修正案。修正案經全體會 員投票複決通過後修改之,會員投票之辦法由學生議會另定。

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章程應於修正後七日內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